公告日期:2025-12-12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尚荣医疗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尚荣医疗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