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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40:22 股吧网页版
南方精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3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3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7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2

四、结论意见...... 13
第三节 签署页 ...... 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协议》,指派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孔莹萍律师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系 2011 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588425316K),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 年 3 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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