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及担保行为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担保决策体系和机制,提 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定义及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审议批准。除此以外,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
(一)由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经公司投资分析研究人员结合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推荐意见,分析其投资相关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编报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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