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应要求被担保方向
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
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
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资产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并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无论是否涉及上述情形,均须提交股东会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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