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天津国资监管政策和百利装备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推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三)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坚持薪酬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证券和监管相关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惠博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含股权和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及任期激励构成。其中,年度基础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标准占年度基础工资总额的 3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年度浮动性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绩效年薪标准占年度基础工资总额的 70%。
(三)中长期激励
1、股权和分红激励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公司股权激励、分红激励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
2、超额利润分享
惠博普公司年度净利润实现超额时可享受超额利润分享(以下简称“超额奖励”)。超额奖励整体比例不超过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 30%。激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满 1
年的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惠博普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激励对象同时在公司内多家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结合其主要履职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的主体,符合激励条件的人员仅能选择一家企业参与当期超额利润分享,不得跨多家企业重复享受同类激励。
(四)任期激励
惠博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期限由惠博普董事会确定,一般为三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任期激励是一个任期的合计收入,基于任期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支付的浮动性薪酬,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