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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