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市场利率或外汇风险的利率、外汇等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相关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经营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原则上公司不得操作单一卖出外汇期权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逐级审批至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开展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开展利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的贷款、债券、存款等业务;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存续期间不超过对应底层资产、负债业务的存续期间。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二条 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的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为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等。
(二)公司审计部为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履行,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利率、外汇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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