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第二章 报告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表由财务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涉及到定期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
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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