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价值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涉及公司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主要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减少因商品价格的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宜决策,主要成员包括:分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即与套期保值品种相关业务部门、套期保值交易负责人、套期保值交易员等)、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即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审计部等)。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公司分管期货业务副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现套保决策会议;
(三)负责批准授权范围内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监督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对交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评估;
(五)对存在严重风险或风险事件处置不当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处理。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对存在严重风险或风险事件处置不当时,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处理。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现货库存,以及交割时现货出入库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及资金申请、调度及增加品种的批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三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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