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前,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审计法务部可以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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