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分管财务中心的副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解决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3、负责指导各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4、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通过的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
5、负责定期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价格等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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