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运营,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考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一名)及监事会(或监事一名)。
第六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原则上应该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或更换。其中,公司推荐的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该公司监事。控股子公司的监事由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或更换;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且监事会主席应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决议(决定)报送公司备案。相关事项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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