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6-临 029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9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2007 年 1 月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
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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