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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1 16:15:21 股吧网页版
亚威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0-3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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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90-30号

致: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查验并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注册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5年1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5年9月23日和2026年1月28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相关事项。

4.2026年1月20日和2026年2月6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有效期。

(二)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年3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6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6〕707号”《关于同意江
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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