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
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
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
适用);
(四)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四)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五)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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