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 1,991.59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 2 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合计 1,991.59 万元。江南锻造于 2026年 3 月 12 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
津 0115 民初 3417 号、(2026)津 0115 民初 3419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南
锻造已完成缴费。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被告二: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 号院内 2 号平房 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 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 年 7 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作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
产加工,但天津华建现已拖欠货款 14,821,911.62 元。经计算,截至 2026 年 2 月
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719,348.86 元。
3. 诉讼请求
(1)请求天津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 15,541,260.48 元;
(2)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 5,680 万元内就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 8 号 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 2 号楼 2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 号院内 2 号平房 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2. 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 年 7 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
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 2023 年 8 月、2023 年 11 月先后
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
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
3,731,476.8 元。经计算,截至 2026 年 2 月 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643,207.45 元。
3. 诉讼请求
(1)请求扬州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 4,374,684.25 元;
(2)被告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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