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710,705,770.5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5.本次业绩补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虽已生效,但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于 2023 年末即已就相应款项计提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 2019 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 18.04 亿元。就前述事
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和 7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和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9)、《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和《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就前述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 05 执 1885 号之一(下称“《执行裁定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荣
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 777 弄 4 号 1 幢 219 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钱
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 456 号 3 幢 322 室
法定代表人:苏引平
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栋 2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
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幢 6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诉讼前期进展情况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 民初 637 号,前述五被告合计需向公司
支付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 775 号,因相关方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三)诉讼本次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及利息。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5 年 9 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
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5 年 8 月、10 月、11 月,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