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撤诉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畅亿”)就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化机”)买卖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张化机向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额外损失合计 2,374.80 万元。张化机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 01 民初 120 号,公司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二区铁路专用线以南、鸳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斌
2. 被告: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海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6 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订《40 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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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7,200 万元。2019 年 8 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
订《40 万吨/年乙二醇项目 DMO 反应器、乙二醇合成塔买卖合同》,合同总价5,850 万元。
因宁夏畅亿逾期支付上述两项合同设备款,张化机于 2021 年 10 月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额为 2,025 万元,并达成和解。后因宁夏畅亿再次逾期付款,张化机于 2022 年 9 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额为 3,915 万元,并再次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宁夏畅亿仍欠付张化机设备款本金 3,868.65 万元和应付利息。
此前,张化机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本次起诉状内容,宁夏畅亿主张,张化机供货的《40 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容器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甲醇合成塔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给其造成损失2,374.80 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 2,160 万元;
2.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赔偿额外损失 214.80 万元;
3.请求判令张化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 1、2 两项费用合计 2,374.80 万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张化机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 01 民初 120 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宁夏畅亿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 1、
2 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并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现因在该案的审理期限内,原告不具备就案涉甲醇合成塔停机拆卸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原告在现阶段的证据收集客观上存在困难,故申请撤回起诉,待客观困难消灭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化机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宁夏畅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畅亿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宁夏畅亿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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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如本案后续出现其他进展情况,公司也将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宁 01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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