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资料。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并于当日内交证券部门备案。证券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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