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方案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方案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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