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总经理;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其他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四)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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