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3:00 在湖南省株
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 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
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1,173,448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69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79 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7,715,093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65 %。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2026 年 5 月 15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 提交的《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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