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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