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保证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
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机构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
(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审计机构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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