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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24:24 股吧网页版
百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网;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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