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股份”或“公司”)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百润股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百润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39 号”文核准,百润股
份公开发行 112,8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百润转债”的存续起止日期为自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9 月 28 日。
二、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百润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202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
t=51(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1月19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11月19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51/365=0.252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百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52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百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01元/张;对于持有“百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2元/张;对于持有“百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2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百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百润转债”。“百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的回
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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