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及《关于收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的议案》,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1.02选举强军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议,同意将临时提案即《选举黄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6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统称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15 时 00 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433 号 3—1 号楼 301-310
室(金沙中心 B1 栋 301-310 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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