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43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宏通过控股股东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贝大美控股”)控制公司 132,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其中,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31,105,171股,占小贝大美控股所持股份比例为98.85%。
根据重整计划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相关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对本公司股份的抵/质押措施且不再对该等担保物享有任何权利。在控股股东小贝大美控股的 100%股权完成司法划转过户至金华臻合名下前,其全部质押及司法冻结权利限制措施将被解除。
2、重整投资人金华臻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臻合”)将通过如下安排合计控制本公司 13.35%的股票:(1)金华臻合直接收购小贝大美控股 100%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12.28%股份;(2)金华元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元恒”)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本公司 1.07%股份,其与金华臻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浙江金汇阳光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阳光”),实际控制人同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华市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一致行动人。
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金华市国资委。
3、关于股份锁定期、质押安排的承诺
金华臻合、金汇阳光承诺:(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间接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3)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元恒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已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3)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臻合及金华元恒的实际控制人金华市国资委的一级管理单位金华市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金华臻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金华元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2)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产注入计划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无在未来 36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或安排。如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5、不进行股份质押的承诺函
金华臻合、金华元恒及金汇阳光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会质押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本次权益变动前已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6、需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若本次重整计划最终实施完成,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谢宏先生变更为金华市国资委。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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