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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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4
第二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内容的调整......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上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6 年4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上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无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上限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从不超过“117,585,200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
2、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88,541.66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81,813.45 万元(含本数)”。
除上述两项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内容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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