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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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4
第二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内容的调整......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订稿)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上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无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及内容
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由“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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