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18:38:42 股吧网页版
德力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力股份”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施卫东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兵新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10 月 15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新疆兵新建合伙发行 117,585,200 股股票。

(二)表决权放弃安排

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10 月 15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新疆兵新建合伙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
含 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如新疆兵新建合伙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新疆兵新建合伙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程序;(4)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自始不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卫东先生。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具
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施卫东 124,159,350.00 31.68% 124,159,350.00 24.3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41,386,450.00 10.56% 41,386,450.00 8.12%

新疆兵新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