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7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9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9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0
二十三、结论意见......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上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报告期”),现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无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获得的股东会的批准及授权均在相关决议有效期内;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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