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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