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或者辞职、任期届满、解任或者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公司更换董事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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