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绩效机制挂钩。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
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在公司
所属的具体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 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及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 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 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金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
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或对公司
发展可能产生重大贡献的事项,设置特殊贡献奖励方案,作为对相关任职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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