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一)新股认购(IPO)、增发、配股;
(二)已上市、挂牌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确定一个投资额度,该额度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在董事长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
中,操盘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式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批准,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第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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