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20%以内(含净资产值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财务资助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 20%以上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证券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
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财务管理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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