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0 22:25:21 股吧网页版
群兴玩具:29-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披露以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