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标准的对外捐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或者董事长对副董事长有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
(1)战略委员会;
(2)审计委员会;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提名委员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
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且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推动内审部门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
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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