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由董事、总经理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
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13、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
3、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4、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5、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第四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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