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每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
(三)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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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七)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
(二)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四)深入公司采购、生产、研发、销售、财务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五)与公司生产、研发、销售、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七)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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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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