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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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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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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