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
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