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
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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