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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1:05:42 股吧网页版
闽发铝业: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以及控股股东等进行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下述人员或机构为敏感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 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
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时,或对已报告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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