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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1:06:01 股吧网页版
闽发铝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数应当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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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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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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