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在公司具体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参考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及调整的重要依据。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
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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