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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