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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