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2 人。审计部门
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在专职人员中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及报告;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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